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张**(2015)金浦执民字第4118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金浦执民字第4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黄**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李**与浙江**限公司、武义县**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屏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于思*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黄*等与吴**、黄牡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中钱与管应志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于恩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