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男与被告王*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男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依法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罗*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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