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张*等与彭**、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张*、张**与被告彭**、彭**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张*、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张*、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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