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何**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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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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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