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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赵*与张*、李**、童孝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赵**被告张*、李**、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赵*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赵*撤回对被告童**的诉讼请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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