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赵**被告张*、李**、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赵*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童**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赵*撤回对被告童**的诉讼请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王*与姚岭、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金鑫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宣礼翠与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艾**与被告凌*(军)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