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黄**、艾**与被告凌*(军)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艾**诉被告凌*(军)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时须有明确被告,现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艾**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