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艾**诉被告凌*(军)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起诉时须有明确被告,现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艾**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王*与姚岭、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赵*与张*、李**、童孝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金鑫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