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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