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黄**、赵*与张*、李**、童孝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艾**与被告凌*(军)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邹**、邱**与安徽盛**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