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莲诉被告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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