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黄**、赵*与张*、李**、童孝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艾**与被告凌*(军)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邹**、邱**与安徽盛**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