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要求撤回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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