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因与被申诉人胡**、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2013)弋民一初字第010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5年6月23日,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芜市检民(行)监(2015)34020000020号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