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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