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赔偿人民币九千六百六十三元八角五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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