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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上诉人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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