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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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