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徐**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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