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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