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谢**与郑*、朱**、叶建材、朱国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谢**与被告郑*、朱**、叶建材、朱国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申请人需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黄**、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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