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需要变更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24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