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需要变更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24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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