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林*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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