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洛*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377.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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