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兰诉被告林美容、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终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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