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林美容、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兰诉被告林美容、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终结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