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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石狮**闲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香诉被告石狮市香城休闲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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