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香诉被告石狮市香城休闲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倪**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林美容、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某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黄**、黄**、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颜**与被告陆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黄**、蔡**、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曾**与许经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