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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