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月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已的权利,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为324.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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