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与被告陆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父母亲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对被告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