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张**、张**、张**与被告南安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张**、张**、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土地使用权已非南安市**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50元,由原告张**、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