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戴*勇诉与被告中国**司南安分公司、中国电**南安分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南安市洪濑镇建新丝印加工厂、福建省**南安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