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勇诉与被告中国**司南安分公司、中国电**南安分公司、南安市洪濑镇建新丝印加工厂、福建省**南安分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戴*勇诉与被告中国**司南安分公司、中国电**南安分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南安市洪濑镇建新丝印加工厂、福建省**南安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