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林**、陈**、苏**与杜**、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林**、陈**、苏**与被执行人杜**、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5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杜**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233.83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885元;责令被执行人林**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233.83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88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举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杜**、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到被执行人杜**动员其还款,被执行人杜**主动向本院缴交人民币5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杜**剩余未履行部分分期付款。本院扣除执行费后余人民币461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暂查无被执行人林**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杜**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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