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晋**有限公司、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以其欲另行与两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黄**与林美容、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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