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梁**、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梁**、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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