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陈**、张*、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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