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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与某帽业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因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8月20日,甲在乙处购买了一辆丰田原装进口的FJ酷路泽越野车。2009年7月甲的总经理驾驶上述车辆去西藏时,发现该车发动机盖存在质量问题。回沪后,甲就上述质量问题与乙交涉未果。2009年11月甲向上海市工商*局北蔡工商所提出申诉,经工商所调解,乙同意为甲免费更换发动机盖,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工商所只能终止申诉调解。经华东政*定中心对系争车辆发动机盖进行鉴定,结论为:“系争车辆发动机盖的加强筋与外蒙皮之间的填充粘接胶脱胶,原因可能是:一、出厂时填充粘接胶固化时间不足。二、需要填充粘接胶规定量没有使用足。从而在使用中造成机盖内衬板局部脱胶,由于运动中外蒙皮上下鼓动,逐渐扩大拉伸了加强筋与外蒙皮之间填充粘剥离情况。其故障属性是轻微故障和一般故障。发动机盖的加强筋与外蒙皮粘接胶脱胶,车辆还是能使用的。但其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1车身要求规定”。因发动机盖的加强筋与外蒙皮粘接胶脱胶而发生危险事故目前尚未遇到。甲在发现上述系争车辆存在相关问题期间,仍然继续使用该车辆。

原审法院另查明,乙已于2010年7月20日为甲免费更换了本案系争车辆的发动机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甲、乙之间就涉案车辆的买卖关系依法存在。涉案车辆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是发动机盖的加强筋与外蒙皮粘接胶脱胶,该故障属性是轻微故障和一般故障。而甲认为上述故障会导致翻车事故,可能严重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但甲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故障会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因此甲要求乙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甲要求乙无偿更换涉案车辆发动机盖的诉请,对此乙始终同意更换,且在原审审理期间乙已为甲免费更换了涉案车辆的发动机盖。另外,甲在原审审理期间对赔偿金额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变更为85,350元,减少部分金额相应的诉讼费367元,应予退回。

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甲负担。案件鉴定费20,000元,由甲、乙各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法院判决后,甲上诉称,系争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乙支付其律师费1万元及鉴定费1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乙答辩称,乙一直积极配合甲进行车辆维修,如果甲予以配合,上述费用是可以避免的,故不同意甲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关于车辆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甲在使用系争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经工商部门的介入,乙亦表示愿意免费修理,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以致本案诉讼。现甲主张乙赔偿其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和鉴定费支出,对此,本院认为,系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在事发后乙亦表示同意免费修理,在此情况下甲如果接受上述建议,完全可以避免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和鉴定费。现甲要求乙赔偿其律师费和鉴定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需要指出的是,甲作为一家知名的汽车销售企业,也应反思自身存在的不足,积极提高自己的售后服务水平,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某帽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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