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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郑*在未经“拉夏贝尔”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从平湖市中国服装城购买假冒“拉夏贝尔”品牌的羽绒服130余件,后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ivemine购物街”上以719元-889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0.4万余元。

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郑*在未经“CCu0026;DD”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从淘宝网上购买假冒“CCu0026;DD”品牌的连衣裙、衬衫等衣服,后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fivemine购物街”上进行销售,其中已销售14-2-K210款连衣裙20余件,价值198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郑**扣押假冒“CCu0026;DD”品牌服装346件,其中14-2-K210款连衣裙322件,其网店销售价格为99元每件;14-3-R005款衬衫14件,其网店销售价格为99元每件;14-3-C124款外套9件,其网店销售价格为178元每件;14-3-K064款连衣裙1件,其网店销售价格为145元每件,共计价值35011元;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郑**扣押假冒“CCu0026;DD”商标的纸袋433个、吊牌126个。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淘宝网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案发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4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中35011元属犯罪未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部分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假冒“CCu0026;DD”商标的服装346件、纸袋433个、吊牌126个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郑*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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