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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其辩护人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邓*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购入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的CASIO手表,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进行销售。从2011年6月4日至2014年8月20日,邓*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7344.10元。2014年8月2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后龙西街X号X房抓获被告人邓*,当场缴获有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标识的手表6只,经鉴定均为假冒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院查明

另查明,注册商标“CASIO”的商标权人是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注册号为3505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核定使用范围为电子手表、电子钟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5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商标注册证和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扣押物品照片,手表图册和笔记本账目,鉴定证明和授权书,价格证明,淘宝网销售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邓*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手表,销售金额为127344.10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邓*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请求适用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的假冒“CASIO”注册商标的手表6只予以没收、销毁(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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