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刑庭与杨**罚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2200000元。因被告杨**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刑庭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杨**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9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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