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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罚金一案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63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除被执行人李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某某亦无固定收入来源。本院已将上述罚金人民币3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碑刑初字第0063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李*某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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