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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未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居住地均不在本市杨浦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谌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起,被告人李**从他人处购入大量印有“杜蕾斯(durex)”商标标识的避孕套、外包装及包装用具等,并让其侄子李**(另案处理)收取上述货物后运送至本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XXX号XXX号楼XXX、XXX室加工点,让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包装上述避孕套,每包装一盒避孕套支付人民币0.1元。包装完后,再由李**将盒装避孕套运送至被告人李**租借的本市松江区洞宁路XXX弄XXX号的仓库内存放。同时,被告人李**通过网络及本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店对外销售上述“杜蕾斯(durex)”品牌的盒装避孕套。3只装售价为人民币2元/盒,10只装及12只装售价为人民币3元/盒。销售时,被告人李**让李**负责至仓库提取相应品种、数量的盒装避孕套运送至门店或通过物流公司进行发货。

2014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上述门店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在门店及上述仓库、加工点内,查获“杜蕾斯(durex)”品牌3只装的避孕套共计18,434盒、10只装及12只装的避孕套共计12,524盒、散装避孕套共计71,660只以及印有“杜蕾斯(durex)”品牌的包装盒、说明书、标识码等外包装64,913个、封口加工机2台。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权利人授权的利洁时家某某公司确认,上述查获的“杜蕾斯(durex)”品牌避孕套及外包装等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谌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李某某的供述,涉案人员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范*、范*、周某某、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阿里巴巴网站截屏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押的侵权产品、现场照片,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鉴定书》等,《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主犯、累犯,提请依法惩处。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犯罪工具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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