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3年12月19日,连云**民法院作出(2013)连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1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邹**的刑期减去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