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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健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崔**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二、被告人崔*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三千二百一十元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移交本院的白色Coolpad手机、黑色SHMA手机,假身份证一张,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制假材料及运输工具皖AN2801白色奇瑞面包车(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物品未随案移交,由侦查机关庐江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撤回上诉。

合肥**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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