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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南京圣**任公司与南京**理局行政强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收到起诉人南京圣**任公司以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南京圣**任公司诉称:起诉人于2000年在南京**机场路与绕城路交叉口设置了一座高立柱三面广告牌,并依法办理了规划、设置发布等相关手续。后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该广告牌位置正处于花神庙立交中间。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起诉人在未告知起诉人的情况下,将该广告牌强行拆除。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对广告牌的强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设置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立交的广告牌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高立柱三面广告牌系构筑物,属于不动产,故起诉人对被起诉人拆除广告牌的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广告牌位于本市雨花台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南京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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