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邳州市求新密封件厂诉被告邳州市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行政审批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0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求新密封件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邳州市求新密封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邳州市求新密封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