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雨与连云港**管理中心灌云管理部、连云港**管理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雨因与被上诉人**金管理中心灌云管理部、连云港**管理中心,第三人连云港市**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依法于庭前将传票送达诉讼双方,被上诉人**金管理中心灌云管理部的负责人杨开好,被上诉人**金管理中心的副职负责人吴*、委托代理人杨开好,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薛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薛*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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