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成诉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苏*成于2015年9月7日以与被告连云港市公安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仕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原告周**不服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伤认定中止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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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原赣榆县)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连云**教育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仲**与连云港**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灌云县伊山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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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秦**与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连云港**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