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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灌云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朱*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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