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朱*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南**建材厂不服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魏**、董**等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灌云县四队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灌南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宝公诉赣榆区青口镇人民政府、赣榆区**民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灌**价局、灌云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