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与淮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宫**认为被**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宫**,被**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左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宫**于2015年8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宫**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