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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淮安市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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