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淮安市清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李*、嵇军与涟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开全与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褚**与盱眙**办事处、江苏盱**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洪泽**源局、洪泽**办事处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盱眙县盱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与淮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淮安**物价局与淮安**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吴**与淮安市**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杨**等与淮安市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淮安**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