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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等43人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等42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宋**、陈*,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邢**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等诉称:全体原告均系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团结村张巷组的村民,2014年下半年,原告的房屋面临政府拆迁,为了检验相关拆迁信息,2015年4月1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请求被告依法公开:1、由淮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2、淮上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3、经过淮上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储存、专户专用、足额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邮政查询显示被告早已经收到了原告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在法定时日内未有任何答复,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三日内对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回复,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张**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5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原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回执,EMS1048420997513;

3、中**集团官网打印出来的打印件;

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原告邮寄过申请材料,且被告收到过申请材料。原告至今没有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4、张**等43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关于原告所谓提交给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被告仅收到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发件人为北京**事务所的一份律师函,而被告至今未收到任何原告与北京**事务所之间的委托手续。北京**事务所的律师函中并未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对相关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也含糊不清,也未明确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更未提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因此,被告在法定时日内未给予原告答复系因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不完整所致,而非被告行政不作为。二、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所在区域原属于五河县人民政府管辖,2014年3月28日区划调整后才划归被告辖区。而该区域征迁项目系区划调整前五河县2010年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相关审批、征迁手续均已由五河县人民政府办理,被告目前只是依区划调整接管该征迁项目,因此,原告申请的由被告制作的相关审批、征迁资料并不存在。此外,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1、2、4中所涉文件均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才需制作的文件资料,而被告所在区域征迁适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依法无需制作原告要求公开的上述文件。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由五河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原告所在的区域内公示,原告可在区域公示栏中查阅。综上,被告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北**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函,证明原告提交给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规定。

2、安徽省民政厅民地字(2014)61号文件,证明原告所在区域系2014年3月28日省政府区划调整后由五河县辖区划归被告辖区的事实。

3、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置(2010)427号文件及公告文件,证明原告所在区域系五河县2010年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相关审批、公告等程序均由五河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也依法予以公示,被告只是因区划调整后承接该项目。

经庭审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对被告所举三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三份证据与本案信息公开无关,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3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被告对于原告所举的证据1、2、3被告虽有异议,但已由政府部门予以签收,综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涉案地块为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团结村张巷组及周边区域范围,各原告均为团结村村民。2010年11月10日,五河县人民政府作出《五河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载明:“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五河县2010年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置换。二、被征收土地位于沫河口镇沫河口村、团结村、龙庙村境内。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民政厅文件民地字(2014)61号《关于同意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载明:“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同意将五河县管辖的沫河口镇整建制划归蚌埠市淮上区管辖。”2015年4月1日,原告张**等43人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要求对涉案地块的以下信息,即“1、淮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2、淮上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3、经过淮上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储、足额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公开。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日收到但一直未予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具有公开相关征收信息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原告的申请内容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之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需要的,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法规规定的上述内容分情形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而本案中,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不予答复行为违法。被告辩称申请材料不完整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而不予答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张**等43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违法。

二、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张**等43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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