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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花**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淮北**容管理局确认强制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花**因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简称相山区政府)、淮北**容管理局(简称相山区市容局)强制拆迁原告房屋行政行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向相山区政府、相山区市容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相山区政府以其就涉案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经审查,相山区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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