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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育委员会与林*、唐**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林*、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3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淮北市相**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征决(2014)03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3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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